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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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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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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

(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

(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

(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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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业务上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七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住建、水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市政)、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和我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一)按法定和我区规定的程序审查、核准、审批拟交易的公共资源;

(二)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分类标准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的交易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按职责依法实施监督;

(四)建立本行业的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评标专家的准入、处罚和退出机制;

(五)依法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六)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单位、个人或资管办转办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本行业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资管办,由区资管办统一送达投诉人;

(八)提供业务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区资管办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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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我区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履行市场服务职能:

(一)统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公告; (二)受理交易申请或接受委托,办理交易报名手续; (三)为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专家抽取以及其他服务; (四)向社会提供有关交易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开)等查询服务;

(五)进行场内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根据考核内容,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做好记录,报考核部门考核;对进场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及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做好记录,为资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制度提供依据;

(七)提供交易见证服务,确认交易结果,做好交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八)定期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及情况,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和资管办;

(九)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应服务,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九条 区监察部门对参与资源交易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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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人、采购人、出(转,下同)让人守则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负责制定交易方案(文件),在资源交易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交易。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招标人、采购人的下列行为,属于规避招标:

1、采取化整为零的;

2、交易过程违反法律法规,致使交易失败,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

3、擅自暂停交易的;

4、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避行为。

(二)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采购人编制交易文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为特定的投标人、供应商设置特殊的条件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2、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不得带有倾向性;

3、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前做好成本核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允许投标人、供应商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竞争。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对工程工期、进度款、工程变更条件、结算办法等应合理设置,不得带有限制或阻碍条款。

(三)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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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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