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类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甲方(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一、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二、合同总值。
三、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四、装运港。 五、目的港。 六、装运期分运:。 转运:。
七、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八、唛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
九、保险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十、付款条件1.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1)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3)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4)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5)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6)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2.在cif条款下
(1)套按发票金额%投保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条和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
十一、装运条件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