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①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② 消音、复位功能; ③ 故障报警功能; ④ 火灾优先功能; ⑤ 报警记忆功能;
⑥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⑦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设计说明》,按消防规范逐项试验。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应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装置验收 1.一般规定:
(1)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②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③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④ 通风空调、防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⑤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⑥ 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司向消防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① 系统竣工表;
② 系统竣工图;
③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④ 调试报告;
⑤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4) 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下列内容施工质量复查:
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②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③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④ 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⑤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2.系统竣工验收
(1)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做1~2次功能试验,每次试验均应达到《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3) 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按其数量5~10%(但不得少于10只)进行模拟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抽检,被抽检部件功能均应正常。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验应在出水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检; 以上控制功能均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检,应在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检下列功能: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b.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c.水流指示器、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 气体灭火系统应抽检下列功能: ①.系统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1~3次;
③.模拟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④.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的其他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卷帘等)试验1~3次;
⑤.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气体喷放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按实际数量的10~20%抽检,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按实际数量的10~20%抽检,,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 ① 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 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的检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通话1~3次; ② 电话插孔按实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③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技术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一)一般规定
如项目中标,在接到甲方或监理通知后的七天内组织预埋、预留班组进入工地,按施工图要求配合土建预埋和预留。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管道和电气技术工人。
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设计说明书、设计施工图、系统极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各部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对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有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2.系统组件的检查:
(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水压实验和气压密性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能施工。
(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其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且不得超过设计用量的1.5%。 (二)系统组件的安装: 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1) 贮存容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m。 (2) 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面应一致。
(3) 贮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容器应标明灭火剂的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2.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并应进行严密性和强度试验。
(2) 集流管焊接后应进行内外镀锌处理,其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4) 集流管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3.选择阀的安装
(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4.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2)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瓶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4) 驱动气体管道支架和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5) 驱动气体管道安装固定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喷射的可靠措施,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试验时间5min内无变化为合格。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1) 灭火剂输送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2) 管道穿墙,楼板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的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3) 管道末端支架离喷嘴不应大于500mm。
(4)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应安装支、吊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管道支、架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3-1规定。
表5-3-1 管道支、架间的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mm) 最大间距(mm) 6.喷嘴的安装:
①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顶,带装饰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② 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对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嘴,应使灭火剂均匀地喷向被保护区域;对局部应用型喷嘴,应使喷射的灭火剂完全覆盖被保护区或被保护对象。 ④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喷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7.电气设备----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的安装,参照第二节有关内容。 (三)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试验、吹扫和油漆:
(1) 管道安装完后应按规范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对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2) 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时间为5min,各处应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
15 20 25 2.1 32 2.4 40 2.7 50 3.4 65 3.5 80 3.7 100 4.3 150 5.2 1.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