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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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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统计局

2008年6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云南省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省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35万余人,填报普查表近2500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全省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同时,接受了国务院农普办的数据质量抽查,方法为: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省抽选了1000余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每个州市抽选10个普查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8%,原始数据差错率0.01%。经过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的评估,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云南省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云南省2006年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372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733个,镇585个;14094个村级组织,其中13504个村;843.40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821.95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790.31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20万个。全省共有农业从业人员1843.81万人,农业技术人员9.21万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省共有大中型拖拉机3.41万台,小型拖拉机35.92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74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6.98万台,联合收割机0.11万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省8.04%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22.76%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91.88%的乡镇有邮电所,89.61%的乡镇有储蓄所,11.61 %的乡镇有公园,76.33%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2.22%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省80.00%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1.9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9.23%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省99.04%的村通公路,99.27%的村通电,97.42%的村通电话,97.51%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14.79%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46%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6.38%的村有沼气池,28.62%的村完成改厕。24.83%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省10.47%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76.6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9.92%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43.55%的乡镇有敬老院。

94.93%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38.4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22.44%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4.7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2.1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4.7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92.60%的村有卫生室(站、所),87.70%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50.68%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2156.8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1.95%。农村从业人员2043.3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4.74%。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266.1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5.45%。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3.17平方米。99.26%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57.51%的住户使用管道水。61.99%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0.66台,固定电话19.35部,手机48.20部,电脑0.53台,摩托车17.77辆,生活用汽车2.95辆。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372个乡镇,其中乡733个,镇585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409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全省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全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统计局2008年6月11日根据国务院决定,云南省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农村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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