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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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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6. 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构成

1. 招标文件电子版格式发布在我院公网,具有与书面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

文件除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外,还包括: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 招标邀请书 第五部分 用户需求书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

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法人印章一次性向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全部提出。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5天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恕不受理。

2. 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如有需要,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可专门组织招标文件答疑会议。

(五)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可主动或在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而且此修改书对所有这些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应书面通知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

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重庆绿色智能

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4.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部分具有暗指某一特定品牌型号或服务的倾向

时,须在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5天前,以书面形式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一次性向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全部提出,同时必须附上有效相关证明资料。招标方经征询专家意见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未按规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接受,逾期恕不受理。 5. 系统集成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中所列的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

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

(六)招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 招标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采用中文。

2. 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采用公制系统(特别说明的除外)。 3. 招标文件中使用的日期、时间均为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投标语言及计量

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就有关投标

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2. 投标文件中及所有投标人与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

位应采用公制系统(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3. 投标文件中及所有投标人与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往来文件中使用的日

期、时间采用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八)投标文件的构成

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如投标人代表不是

法定代表人,商务部分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商务部分

1) 内容为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所列出的对应书面应答文件。 2) 对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必须作出正面承诺。 3. 技术部分

1) 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的书面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

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图纸、安装介绍、工期安排和售后服务等; 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

数据,包括:

A.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B.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备品备件清单,包括货源、现行

价格及详细说明。

C. 逐条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

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D. 货物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性能报告,获得的国优、部优荣誉证书及相关

质量证书(复印件)等。 E. 货物和服务的使用用户一览表。

F. 货物选型样本、样品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 G. 具有的其他优势的说明。

(九)投标信函

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十)投标报价

1. 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明细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如适用)、

每个单项的小计、整个投标的总价以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服务的来源地。 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报货交招标方指定地点/仓库(包

括安装至指定位置)含税人民币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提供货物和服务须报CIP重庆口岸(不包括进口关税)。

3.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报价方案报价,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

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采购项目各序号逐项报出一个不变的价格方案(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报价中应已包括货物应纳全部规定税项和与货物或服务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不包括进口关税)。税金、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等不单独列项报价。

4. 招标方不接受品牌、型号、配置和价格等有任何选择的投标,投标人在某一合同包

内有任何选择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

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6. 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配置与服务的产品报价不得高于中国境内

其他同类用户最近三次成交价的平均值。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一)投标货币

1.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用人民币报价;

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用美元报价(CIP重庆口岸,不

含进口关税)。

3. 本次投标报价为美元;(参看第二条)

(十二)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

1. 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

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 投标人提交的在中标后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

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包括为了履行服

务进行人员配置的能力;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家、省、市管理部门签发的销售

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有关授权代理人的资料和制造商的授权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

(十三)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包括投标

报价表中对货物原产地的说明,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 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

据和实物,包括如下: 1) 货物的型号、规格;

2)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投

标资料表》要求的话);

3) 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

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

4) 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货物所必需的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的清单,包括其货源及现行价格;

5)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投标人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3. 投标人在阐述投标人须知第(十三)2之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

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十四)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1.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如有第三方向

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 投标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

及税费。

(十五)保密

如招标方向投标人提供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这些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方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六)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邀请函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个日历日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

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可征求投

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

(十七)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 投标人应按照A4纸(210*297MM)规格准备一套书面纸质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

份,副本五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副本必须编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 投标文件的正本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

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如果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在签署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人名称后面注明“联合体”字样。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 非制造厂商直接投标的必须提供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原件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要求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

效。电传和传真的投标文件不接受。

5. 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处,

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八)不允许偏离的条款

1. 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投标文件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则可能导致

废标。不允许偏离的条款如下列: 1)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带“*”号的条款; 2) 资格文件中带“*”号的内容;

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允许偏离内容。 2. 下述条款不应视作不可偏离:

1) 未加注“*”号的合同条款;

2) 用户需求书中已明确的投标人可提供其他优选方案部分。

3. 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用户需求书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不构

成废标,投标人对这种优于用户需求书要求的情况必须单独说明。投标文件中对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技术性能参数部分的带“*”号的内容的负偏离可能导致废标。

(十九)无效投标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法人印章(即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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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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