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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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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绩[20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绩[2011]6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略)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略) 1 / 3

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 2 / 3

第三条 (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条件)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被选聘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符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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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绩[201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1.16【实施日期】2011.1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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