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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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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许晓冰

【摘 要】摘要: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中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认定较为混乱,此类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需要给予刑法上的打击。对此类帮助行为有进行犯罪化处置的必要,刑法对此应作出回应,将对此类行为的规制纳入刑事立法圈;在司法处置上采取帮助行为实行化的模式,以共同犯罪理论予以处理。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4

【关键词】帮助行为;共同犯罪;帮助犯;犯罪化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对象仅限于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行为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帮助行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定性,通常以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予以规制。由于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较难运用这一犯罪理论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但这种帮助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并不亚于直接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对其应采取一定的犯罪化处置模式。

一、对帮助行为责任认定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犯罪呈现出犯罪链条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对实行行为提供原料、技术、工具等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容小觑。食品安全犯罪

也呈现链条化发展趋势,审视近些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很多不法厂商在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或者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或非食品原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

帮助行为是与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对应存在的概念。有学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帮助行为作出解释,强调其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或者为犯罪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1]帮助行为不同于帮助犯,帮助行为是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一定帮助作用的行为,帮助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类犯罪行为人或者犯罪形态,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一定是帮助行为,而对犯罪完成具有帮助作用的,则不一定是帮助犯,因为此时还存在着帮助行为构成连累犯、帮助型犯罪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等多种情况。

有学者将刑法对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分为四种情形:帮助行为人是共犯中的帮助犯;刑法将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帮助型犯罪及其他。[2]第一种形式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实施帮助行为者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事前通谋、事后帮助的行为需要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而连累犯是 “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3]连累犯在关联犯罪既遂后产生,且与共犯、正犯之间没有同谋,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定罪。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连累犯有洗钱罪、窝藏罪、包庇罪等十多种罪名。刑法分则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另一种形式是帮助型犯罪。这种类型的帮助者与共犯、正犯之间存在犯意联络,但其成立并不以关联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条件。学者们对刑法分则规定帮助型犯罪的种类有着不同的见解,如汪红飞先生

的六类划分,阴建峰和周加海先生的四类划分。

帮助行为具有多种形式,但不论是何种形式,都必须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作用于犯罪,并不能对社会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险,这是帮助行为的实质特征。实行行为才是法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帮助行为在客观上都只能促成实行行为的实施与完成,只能是为犯罪实行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这是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的途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很多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日益提升,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规定进行处置远达不到罪责刑相一致,应引起重视。

二、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

(一)分工的精细化促使帮助行为多元化

一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从产品原料的制作到产品的销售,通常要经过多个环节,随着社会产业精细化的发展,这个分工过程会越来越细致,经历的环节也越来越多。一种不合格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妨害卫生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被消费者购买、消费出现了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权益时,其问题可能是存在于食品制造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环节,包括了食品生产上游环节的原料制造、提供、食品生产的核心环节以及下游环节食品的出售过程。刑法是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保护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涵盖了从食品原料到食品被消耗的整个环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妨害卫生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造成了对社会法益的严重侵害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刑法要惩罚的绝不能仅仅是食品的出售者,更要往上游环节溯其根源,对一些帮助行为也要予以打击。

(二)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许晓冰【摘要】摘要: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中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认定较为混乱,此类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需要给予刑法上的打击。对此类帮助行为有进行犯罪化处置的必要,刑法对此应作出回应,将对此类行为的规制纳入刑事立法圈;在司法处置上采取帮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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