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专[2005]10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
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5]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 / 4
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以下统称“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
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属商业美术设计的可称为高级(商业美术)设计师和(商业美术)设计师,为反映专业特点,适应习惯称谓,可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服装设
计师、高级服装设计师,环境艺术设计师、高级环境艺术设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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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艺美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各项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美术师工
作2年以上。
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
后,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4年以上。
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
美术师工作5年以上。
⒋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属传统工艺美术和服装服饰设计等专业的,取得工艺美
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7年以上。 (二)申报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
以上。
⒉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2年以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