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19 版 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 审核:伍荣海 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 发布 2010年10月20日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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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2.1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2.2 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3.0 职责
3.1市局及各县级局专卖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管辖区域被许可人从事经营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2 市局及各县级局法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3.3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3.4 市局和各县级局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
3.5 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4.0 相关规定
4.1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建立被许可人相关档案资料,核查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4.2 发证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4.3 市局监察科、法规科、督察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局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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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自身实际确定受理部门及处理办法。举报和投诉的受理人、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4.4 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4.4.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4.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4.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4.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4.5 其他未按程序办理的情形。
4.5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处理:
4.5.1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5.2 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5.3 实施行政许可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4.7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及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8 法制监督部门、监察部门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和行业相关规定处理。
4.9 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