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经验
今年是个忙碌的年份,2月份订婚,3月份结婚,然后报名中级。昨天看到自己成绩的那一刻,真是太开心了,今年真是充满了收获。今年是符合报名资格的第一年,心一横就把3科全部都报了。因为想着现在还年轻,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充足,在生宝宝前考试可能更轻松一点。然后大概从5月份开始看书,听课件,记笔记,很辛苦。好在一次三门一起通过,这里分享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点用处。
复习时间不算很长的那种,也踏踏实实前后花了4个月的时间学习。因为在职,平时上班不算很忙,白天会抽空看个一两个视频,然后晚上回家会看个2个视频。我们上班氛围算轻松,领导对于你看书也不会加以管制,我也得感谢老公,考试这三四个月基本把家里的家务承包了,谢谢他的大力支持。看完一遍基础班,视频真的蛮多的,全部加起来有两百多个。我发现视频只是帮助理解,笔记很重要!笔记很重要!笔记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花了太多时间在听课件上面了,有些不是很重要的章节,其实不必要听过,笔记多看看,精华都在那里。然后习题要配套做,我买了东奥的轻松过关二,其实还是买错了,因为题目偏难,而且没有很多归纳点,对于我这种只是追求过的,基础一般的,应该买轻一的。最后几套题目和往年的真题一定要做, 我最后几天时间基本上是在做真题和看讲义,真题能帮助熟悉题型和把握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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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对于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和所得税是重点也是难点,多看2遍视频,然后一定要熟记会计分录,这样你半理解半记忆,基本也都能做了。实务其他都不是很难,有点基础和看过书的基本不是问题,不用特别花时间,做做题目练手就可以了。财务管理,主要就是一些公式,注重理解和公式的记忆,我把主要的公式都归纳到了一起,方便记忆,大题目要多做,也是真题很重要。经济法教材那么厚一本,基本靠记忆,我是考前1个月开始看书的,为了记得更牢一点,经济法的题目就是给你感觉我会做又不确定的感觉,但是难度算是最低的。
最后再温馨提示一下,今年参加的是机考,发现时间好紧张啊,特别是第一科财管,很多公式输入比起纸上写更花时间,各位要是有机会最后机考模拟题目做一下,注意时间哦。
下面是我做的笔记,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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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金融调控法 税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财政收支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市场监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第3页,共79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A.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B.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 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 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行为的四个要素 行为目的 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认知能力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第4页,共79页
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手段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 层级性 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1. 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 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以经济法主体行1. 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为的评价 2.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 3. 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 调制权的分配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立法权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企业 消费者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1.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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