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16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1 【实施日期】2007.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
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7]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 1 / 2
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
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 (水移函[2007]26号),为确保我市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项目规划范围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益群众不仅仅是农村移民,还包括原住村民、 “淹地不淹房”人口以及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移民。鉴于我市移民安置比较分散的特殊情况, “十一五”期间,项目规划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涉水周边的社(组)以及移民现状人口占村(组)现状人口1 0%以上的移民安置村 (组)。 二、规划水平年
项目规划要与国家五年规划相衔接,以2006年为基准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对于“十二五”期及其以后的中长期规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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