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
京环发〔2015〕5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符合全部达标标准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符合全部达标标准同时符合全部优秀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达标标准中有任意一条不符合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各类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下表:
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工地类型 房屋建筑工地 结构和装修阶段 土方和桩基阶段 系数 0.8 1.5 0.8 1.5 2 1 1 装修工地(含工程改造类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地 拆除工地 绿化工地、水务工地 公路工地、铁路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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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申报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排污申报收费系统(登陆地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务网站(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和各种数据,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依据;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施工工地实际所在行政区域,分段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并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对拒报或者谎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确定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申报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对于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申报或者提供其它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2.核准施工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进行折算。 五、核定征收
环保部门以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的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数据保留核查的权力。各区县环保应与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的管理。为促使建设单位据实申报,联合检查应以申报优秀等级的施工工地为重点。环保部门应利用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执法处罚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开展核定工作。建设单位申报情况与环保部门检查和城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不符时,以各职能部门实际检查结果作为核定其施工扬尘排污费的依据。 按月、季进行申报的建设单位,其现场检查结果和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日期分别适用于当月、季排污费的核算。 六、收费稽查
加强对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的收费稽查,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各区县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征收或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要着重对重点建设工程和申报优秀等级的工程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要求
1.做好宣传。各区县环保局要与价格、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扬尘排污收费的宣传工作,引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进行排污申报。
2.规范收费。各区县环保局要及时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务票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环保、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及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处罚结果进行核定收费。认真执行施工扬尘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
3.加强管理。加强施工扬尘排污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排污费,排污费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和我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排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总结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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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建工地、装修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达标标准 号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治扬尘宣传展板,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污染的责任。 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在出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系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 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维护。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全网或防尘布。 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8.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优秀标准 1 管理2 制度 3 4 施工围挡 5 场地6 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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