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及档案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516—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地检疫 quarantine in producing site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其繁育、生产、贮存地(场所)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等措施。
3.2
检疫处理 phytosanitary treatment
包括旨在杀灭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本标准是指在产地检疫中对带有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检物进行的除害处理。
3.3
疫情epidemic situation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状况。上述有害生物是本标准中应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4 检疫范围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草籽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5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5.1 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5.2 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5.3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告知备案登记要求,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A)。 5.4 涉检单位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参见附录B。 6 检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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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和经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录C),并提供相关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受理。 7 调查
7.1 时间
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危害特点,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7.2 查阅档案
查阅种苗繁育基地、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历史记录和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处理措施的历史资料。
7.3 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调查 7.3.1 踏查
7.3.1.1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种类、培育方式、整体布局和检疫目标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设计踏查的路线。沿踏查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7.3.1.2 调查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 7.3.1.3 发现生长异常的林(苗)木,应查找异常原因。
7.3.1.4 现场不能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并进行标号、记录、保存。
7.3.1.5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将相关调查信息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D),并设立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 7.3.2 监测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方法按LY/T 2516—2015执行。 7.3.3 标准地调查
7.3.2.1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7.3.2.2标准地的面积视林木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应不少于30株,母树应不少于10株。 7.3.2.3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应不少于应施调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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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数量)的0.1%~5%。种子繁育基地面积在5hm以下的应设立1块~3块标准地,面积在5hm以上的应设立4块以上标准地(含4块)。 7.3.2.4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7.3.2.5苗木的总量少于30株、母树总量少于10株的应全部调查。
7.3.2.6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D)。 7.4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调查
7.4.1 对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进行检疫,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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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少于5m或3~6根 (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7.4.3 检查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木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危害状、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调查情况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D)。 8 检验鉴定
8.1 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8.2 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向受检单位(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单》(见附录E),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F。
8.3 在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有害生物,应送专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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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疫情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9 除害处理
在检验鉴定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向受检单位(个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G),并按GB/T 26420—2010中5,6,7,8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10 检疫签证
10.1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录H),《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10.2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再次进行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告知受检单位(个人)。 11 检疫追溯
11.1 内容
涉检单位(个人)可用植物检疫追溯系统(手机移动APP端和后台电脑管理端),登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基础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日常检疫信息,涉苗涉木企业、监管单位和公众通过标签进行追溯,实现苗木信息有据可查、有源可循。 11.2 要求
追溯信息涵盖苗木的基础信息(中文名称、拉丁学名等)、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地址等)、监管单位信息、现场检疫信息(检查内容、检疫结果、现场照片等),数据存放云端,通过苗木标签作为入口进行追溯。 12 档案管理
对在产地检疫工作中的原始调查数据、室内检测检验结果、申请和受理记录、拍摄的有关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症状的照片、视频等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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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表A.1
表A.1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称 地址 姓名 □单位填写 法人代表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 □个人填写 手机/座机 姓名 联系人填写 手机/座机 经营地址 种植地点 种植面积 经营类型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种苗 □原木、锯材、竹材、藤 注: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单位填写”和“□个人填写”,并在□内打√。 备案单位(公章):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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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B.1基地选址
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B.2繁殖材料
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B.3工作要求
应配备至少1名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协助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疫情调查等工作,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报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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