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前交货。伺·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 答题要点:
(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案例6:
托运人布里奇期粮食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赔偿, 案例7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案例8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题要点: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5分)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案例9
英国和埃及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员。英国W公司与埃及政府开 办的E公司订立了为期25年的由前者租赁经营后者拥有的尼罗河酒店合同。
在履约中,W公司认为,E公司提供的酒店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扣付部分租金,E公 司遂撤除了依约应提供的酒店安全保卫,双方矛盾激化。
1991年4月,E公司派150人冲进酒店,宣布没收该酒店,所有人员离开。后又将W公司派驻该酒店的经理人员押解出境。
W公司向ICSID提请仲裁,要求埃及政府赔偿6000万美元损失。
经查,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英埃政府间有投资保护协议,规定两国应相互给予对方的外国投资安全保障,如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实行国有化征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租赁协议规定,如发生争议,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 请结合该案,说明该案件属于ICSID管辖范围的理由。 答案要点:
1.主体为一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 2.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争议。 。ICSID.争议当事人同意交3.
4.被诉方行为构成间接征收,ICSID可受理。 案例10
甲乙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允许A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立了独资公司。该独资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石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l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有管辖权。具备了ICSID的管辖条件。
对于提交1CSID仍: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
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 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
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冲突”问题,则不屈法律争议。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 案例11
2000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神户)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方于2月16日收到日方同意购买的复电,但要求价格降低到48万美元。中方于2月19日电告日方,同意其要求。日方于2月20日收到该电报。3月9日,中方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完好无损。3月13日,货物运至神户港,但日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提出索赔。因无法达成和解,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该合同于2月20日成立。公约关于承诺生效的原则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2)设该合同中CIF的解释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丝绸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应由 哪一方当事人办理?应投保哪些险别?
由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办理。应投保海上保险最低险别。 (3)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货物的风险自上海港口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日本某商贸公司。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方应向哪方当事人索赔? 日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2
公司向美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与美国A日,中国26月12年2001. 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B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I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2.美国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B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3.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案例13
美国A公司与我国H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中秋节前—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14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案例15:
,装运港的检验CFR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卖方(公司B与乙国)买方(公司A甲国 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CFR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