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卖方虚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2.为什么融资租赁的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契约中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特约,这在融资租赁中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1分)
(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
(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的制造厂商、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牌号等,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规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
(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这样,虽然租赁公司享有瑕疵担保的免责,但用户的利益亦受到重视。 23.什么是国际经济仲裁?它有哪些特点?谈谈你对国际经济仲裁的理解。
答: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亭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4). (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2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包括哪些?
协议将此类措施分为两种。(1)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或用国内原料生产的产品;②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违反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包括①限制企业进口—般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 地生产有关的产品,②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其进口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制在其出口换得的外汇额度内,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其产品。
25.什么是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要承担哪些责任?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井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
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26.试述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2)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取消经常项目交易外汇管制。
2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 28,试分析“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CSID)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29.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忭、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2).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头卖合同的另—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刘由于天灾、骚乱、战斗、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30.简述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
答:MIG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同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
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31.简述WTO争端解决基本程序及其特点。
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磷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 其特点为:(1)单—的争议解决体制; (2)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32.GATTl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33.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有哪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34.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2).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35.试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4)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5)ADR。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 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36.试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特点表现为:
(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2)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 (3)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处理成员之间法律性质的争端。
(4)和GATTl947年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37.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6). (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38.简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
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题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案例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案例3:
我C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 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合同未成立。 理由:
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失效; 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D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案例4:
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还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在履行合同中,4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品检验证书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方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为什么拒付? 答题要点: 开证行拒付有理。 理由: 单证应相符。 案例5: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