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文件上是“应交税金”科目,笔者按新准则改成“应交税费”,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如果机械、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衡宇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本文举例分析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9年5月5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 800 000元,增值税额476 000元,支付运输费20 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该业务可抵扣的增值税=476 000+20 000×7%=477 40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 800 000+20 000×93%=2 818 600(元) 借:固定资产 2 8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7 400 贷:银行存款 3 296 000
对于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或工程用物资,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2:企业于20×9年3月2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支付价款250 000元,支付增值税42 5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33 000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 000元。
①购入为工程预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5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和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63 000 贷:工程物资 233 000 原材料 30 000
在原增值税条例下,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由于原材料改变用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新条例下,由于自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所以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再需要转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3:甲企业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材料售价7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明增值税额11 900元,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5 000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3 600元。甲支付补价11 700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900 银行存款 11 700 甲企业结转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5 000 贷:原材料 65 000
4.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4:甲企业20×9年2月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价税合计100 000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100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9年8月10日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78 000元,增值税额13 26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债务重组损失=100 000-(78 000+13 260)=100 000-91 260=8 740(元) 借:固定资产 7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