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不影响正线及区段通过能力到发线维修天窗时段,由铁路局具体规定。
4. 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5.普速铁路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天窗。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电气化双线区段每月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7.不影响跨局运输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铁路局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10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施工天窗安排: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11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12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
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各类施工。 第14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各类施工。 第 15 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3、附件4。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16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3. 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