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法规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部门】 【批准部门】 【发布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唯一标志】218508
【全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目录
总则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师业务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二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一般规定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一般规定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 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 一般规定
土地权属的确定
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 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土地征收的程序
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 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人口的安置 征地补偿协议
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三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五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七编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
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 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 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 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
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 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 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 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一般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 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
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 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 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
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 概述
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基本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附则
农村宅基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 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 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 主要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而使用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3条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下简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以下简称《》)(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4条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第5条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具体内容
拟制、审查、修改合同。
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告知书。 策划涉地项目的业务操作方案。
对涉地项目相关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代表当事人参加谈判、签约、履约交割。
接受项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地交易合同的定金、保证金、价款予以监(托)管服务。 为涉地项目的项目法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或全过程法律服务。
对发生争端的涉地项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行政裁决、仲裁或诉讼。
第6条 本操作指引的适用范围
律师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受托起草、修改有关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事项。律师代理有关诉讼案件时,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第7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第一编 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主要法律依据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 《》。 《》。 《》。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租赁若干意见》。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集体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建设用地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
第9条 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
律师代办登记手续的,要取得并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代理境外人士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二章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条 概念界定
土地设定登记是对新设定的土地权利的登记,是在土地初始登记结束后,登记机关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