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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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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能够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壹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壹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X公司以外,壹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X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能够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见,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X公司和农户且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X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运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运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运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壹点。 四、农业保险运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运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壹般采用商业性运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运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且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之上,且承担保险X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运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壹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X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X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运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可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

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壹,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运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X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X公司和国有独资X公司俩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运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X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中华联合保险X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俩家X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X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运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X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X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X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

决好股份X公司的商业性和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这种X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X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X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运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X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X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且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X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X公司成都分X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X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运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2020年(金融保险)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能够搭“便车”。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壹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壹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X公司以外,壹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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