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
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资产[2014]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4〕60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1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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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各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五条 对配备给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2 / 3
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保密资产等特殊资产,
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各个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化公为私。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离岗退养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资产交回等手续。因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经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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