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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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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义乌市“集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地券”主要来源及权利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

(二)农村因拆迁安置或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更新改造等(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新农村建设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大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若小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差额部分“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余归政府持有;

(三)农村地区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是集体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若是国有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四)因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五)异地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和通过“人地挂钩”方式转移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六)经批准撤销(调整)建设用地批文,产生的“集地券”

归政府持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集地券”的形成

第三条 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为不属未批先建的建 设用地;

(三)具备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条件,且复垦后土地能有效利用;

(四)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四条 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村级组织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建设用地复垦并提交复垦申请书及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复垦的,应当集中连片达到上图管理的规定,并提供土地所在村级组织同意复垦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复垦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申请复垦的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

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

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复垦的,面积由测量单位逐户据实测绘,并由复垦申请人、相邻关系人和村两委指定工作人员到现场指界确认。

第八条 完成测绘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具备水源等条件的地块优先复垦为水田。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当七日内向国土局申请立项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资金概算、规划设计材料等; (三)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国土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论证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按规定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实施复垦后,耕地质量应当达到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相关要求,复垦为水田的,应满足《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

义乌市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

义乌市“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义乌市“集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集地券”主要来源及权利人:(一)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二)农村因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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