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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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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茂府[2010]29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四日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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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

第四条 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办理具体征地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 / 4

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林业、统计、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

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政策把关、技术指导、审查报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落实社保政策,出具征地报批所需的相关证明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核上报,为征地报批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所在的县(市、区)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认定资料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规划管理工作;房产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征地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物价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价格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筹集及税费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征地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征地秩序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征地纠纷调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管、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和办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征地事务性保障工作,统一支付相关款项,与财政部门协调相关筹款、预决算等事务。

第六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 》(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七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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