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事处社保处理方法分析
公司总部在A地,在B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在B地做工商注册,自然可以正常地开户办理社保。但企业可能出于一些原因,不为分支机构单独注册法人,也不注册分公司,只是个没有注册的办事处,这样就产生了公司在B地招聘的员工的社保办理问题,没有工商执照,就没法开户办理社保。有以下4种变通处理办法。各有利弊。
方法一: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将社保费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户口的员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区户口者在其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发放社保费金额可以按照B地个人上社保所需费用最低额计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为员工上社保的单位应缴纳最低额计算。
优点:操作简便,省钱。
缺点:首先有非法逃避社保义务而被查处的风险;第二,员工可能自己并不上社保,一旦出事让公司负责;第三,员工即使自己上了社保,在出事或离职时仍可能以法律为依据认为公司没依法办理社保而要求赔偿;第四,员工以个人身份不能上工伤、生育险,一旦出事,公司还得承担责任;第五,员工即使为了工作暂时接受,心中会怀有不满,缺乏归属感。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上述风险,例如,就此种社保处理方法与员工签约明确员工同意此种方法,要求员工上社保后拿缴费单报销以确认员工上了社保,等等。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上述风险,即使考虑到现在经济危机,对企业社保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所减弱,可一旦打起官司来,结果仍难以预料,因为不合法是明摆着的。
方法二:公司为员工在A地上社保。
优点:完全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缺点:员工名义上有了社保,但并能享受完整的权益: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养老险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能转移;医疗险有些地方可以做异地登记,在B地医院就医,在A地社保报销,但报销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失业、工伤、生育险能否享受有待咨询,好像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就享受不了,即使有也必然手续麻烦,办理时间长。由此,也仍存在员工福利受损,缺乏归属感,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的问题。
方法三:公司在B地用劳务派遣的办法解决。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为员工上社保。
优点: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员工可以在当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社保办理手续由派遣公司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
缺点:员工在法律上是派遣公司的员工,他们会感到自己好像只是本公司租用的临时工,严重缺乏归属感。而且,人才派遣多适用于低层次人才,如用于中高级人才,影响其职业荣誉感。所以,仍然存在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的问题。另外,公司要向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大约是100元/人/月,含存档费,可侃价),增加了一定的管理费用。
方法四:公司在B地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保险。
优点: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员工可以在当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社保办理手续由代理机构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员工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属于企业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法相比,解决了员工的归属感的问题。只是医保的医疗本上的单位名字写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
缺点:公司要向代理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大约是100元/人/月,含存档费,可侃价),增加了一定的管理费用。
比较以上四种处理方法,还是第四种方法是最优的,它解决了前三种方法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付出的代价相对来说是值得的。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