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监测范围包括:
(一)法规规则的合规性,包括矿业权是否存在重叠情形,出让登记权限是否越权,矿业权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公开且内容完整,出让方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
(二)编码数据修改情况,包括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选择特定情形或进行补充说明,先不符合法规规则但经重新审查、完善编码数据后获得编码,修改登记信息数据及撤回编码等情形;
(三)登记信息系统提示异常的其他项目;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形。 二十六、自然资源部采取全面和专项监测两种方式进行监测。每年按照第二十五条监测范围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根据工作需要,以上一年度全面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或自然资源部年度工作重点为目标,选择第二十五条监测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对部分省(区、市)进行专项监测。
二十七、自然资源部专项监测发现的疑似问题,以书面通知、调研等方式转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部报告,报告时间不晚于收到转交通知后的1个月。以调研形式转交的,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在调研结束后1个月内报自然资源部。
二十八、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应针对疑似问题逐项回答,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要说明符合的规定;不符合的,
要说明整改落实情况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及相关工作安排。整改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将新情况另行向自然资源部作出报告。
二十九、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核实情况书面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抽查。对报告已整改而实际未整改的或其他故意隐瞒实情的,自然资源部应约谈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并责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直至相关问题得到整改。
三十、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全面监测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一并通报专项监测情况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整改情况。
三十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疑似问题和通报的问题,并对本行政区域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核实、通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
三十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十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培训。
三十四、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其他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附件1
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座机 行政区划代码 邮编 手机 证书类别 □管理数字证书 □技术支撑数字证书 申请类型 □新发 □补发 □解锁(更换) □变更 情况说明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申请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无行政区划代码的单位,暂不予发放数字证书。 2.本表原件应报至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3.补发适用于数字证书损坏、遗失,变更适用于行政区划调整等。 4.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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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均由23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示形式如下:
代码序号 代码 X X X X X X X X X X 许可证说类码 1 位 发证机关行政 区划码6位 明 型发证年月时间码6位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矿产分类码1共伴生标1出让方式1顺序码7位 识 码 位 位 位 第1位为许可证类型码,勘查许可证为T,采矿许可证为C。
第2至7位为发证机关行政区划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及行政区划管理部门的规定编制,自然资源部为100000。
第8-13位为发证时间码,由4位年代码和2位月份码组成,如:202405表示发证时间为2024年5月。
第14位为矿产分类代码,参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则》编制,具体标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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