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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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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通过对本公司检验测量设备的管理,保持所用测量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满足规定要求,避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所带来的风险。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用于认证认可检验测量设备的管理。 2 定义

2.1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期间核查的内涵:为保持测量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测量设备示值(或其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是否保持测量设备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的核查。

2.2修正值: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以补偿其系统误差的值。 2.3修正因子:为补偿系统误差而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乘的数字因子。

2.4最大允许误差: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所允许的误差极限值。最大允许误差是一个区间,常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带有“±”号。

2.5扩展不确定度:确定测量结果区间的量,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分布的大部分可望含于此区间。

2.6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2.7等级: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产品、过程或体系所作的分类或分级。 2.8核查标准:为了对某个测量过程进行控制,通过对该过程的测量来收集数据所使用的测量设备、产品或其它物体。 3 职责

3.1各项目部本部门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的组织实施;

3.3各项目部根据认证产品实施规则分别确定本部门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测量设备;并建立期间核查的测量设备台帐。

3.4根据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管理程序,各项目部负责人制定相应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作业指导文件,选定相应的核查标准,完成期间核查记录。 3.5本部门的兼职计量员负责核查标准的定期校准。

3.6使用该测量设备的检验人员和试验人员负责期间核查的测量工作。 4 期间核查的要求 4.1测量设备的分类

用于认证项目检验的测量设备,按其重要程度、稳定性分为A、B两类,A类为使用频次高、易飘移、经常移动的测量设备必须进行期间核查,B类为稳定性较好,使用频次较少的测量设备可根据其本身性能进行期间核查。具体分类由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核查作业指导文件和核查记录表格,报综合部备案。 4.2人员的要求

4.2.1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的测量人员,必须是日常使用该测量设备的检验员和试验人员,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验员证书或操作证书的人员。 4.2.2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的核查人员必须由专业人员担任。 4.3核查标准的选择和校准

4.3.1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应选择相应的核查标准,可以选用比较稳定的对应于经常测量参数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原则上测量设备关键参数都必须进行期间核查。但是对于多功能设备,应当选择基本参数。也可以选择设备的基本量程和基本量程中常用的测量点(示值)进行期间核查。

4.3.2各项目部负责本部门测量设备的核查标准的选择。

4.3.3选定的核查标准应定期送检,校准周期为12个月,以校准的数据作为核查标准的实际值。

4.4核查标准的保管

核查标准应由专人保管,应单独存放,防潮、防锈,保持其准确性。 4.5期间核查的时间间隔要求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时间间隔,一般按该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一年)的二分之一的时间进行一次,对使用频次高、易飘移、经常移动的仪器核查要多一些,一般在两次周期校准之间核查2~3 次。

4.6期间核查的方法

4.6.1期间核查必须在测量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在对环境、测量设备、测量方法不作任何更改的情况下,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

4.6.2期间核查的方法可根据不同的测量设备和核查标准,选择不同的、适合的方法进行核查。

4.6.3常用的方法及判定原则如下: 4.6.3.1传递比较法

(1)用被考核的测量设备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其可以是工作标准或其它核查标准。然后将该被测对象送到具有更高一级计量标准的部门进行测量。若用被考核测量设备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k=2,下同)分别为U和U0,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和y0,则应满足:

2 y?y0?U2?U0

当U0≤U/3,可以忽略U0的影响,此时上式成为:

y?y0?U

(2)当具备高一级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时,则可方便地用其对被核查的测量设备的参数进行检查,当结果表明被核查的相关特性符合其技术指标时,可认为核查通过。 4.6.3.2多台对比法

若无法得到更高一级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时,可以用3台以上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对同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它们的测量不确定度均为U 。若取这些测量结果的平均值y作为参考值,则由被考核测量设备得到的测量结果y应满足:

y?y?n?1U n上式中,系数n (测量设备台数)是考虑到被考核测量结果y和多台测量结果的平均值y之间的相关性而引入的。 4.6.3.3两台比对法

如果无法找到多台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也可以采用同等级的两台测量设备进行比对。若用两台测量设备得到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1和y2,两者的扩展不确定度分别为U1和U2,则应满足:

2 y1?y2?U1?U2

24.6.3.4留样测量法

选择测量设备的被测件作为核查标准。该核查标准是测量设备或实物样品,所选核查标准其性能需稳定,可长期保存,在测量设备校准或检定后立即测量其参数,作为核查的参与值y0,用该核查标准在现场测量得测量值y,它们的扩展不确定度均为U (k=2),在扣除由系统效应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后的扩展不确定度 (k=2),则应满足: y0=y-U

比较而言,传递比较法得到的结果比较可靠,并且所得的结果具有溯源性,因此应尽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而多台或两台比对法则往往可靠性差。因此在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时,上述三种方法并不是任选的,只有无法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可以考虑第二种方法。只有第二种也无法实现时才可以采用第三种方法或第四种方法。 除了以上几种方法外,还可采用下面的方法进行核查。 4.6.3.5重复测量法

对核查标准用相应的测量设备进行K(通常取K≥10)次独立重复测量,计算出其算术平均值y1。由检定(或校准)证书查找测量设备相应的示值误差δ和核查标准的实际值ys,检定规程查找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Δ。确定期间核查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断依据:

H =

y1?ys?或 H =

y1?ysU

式中U表示测量设备的扩展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证书中查找。

当H≤1时,期间核查合格,设备状态得到保持,该测量设备可继续使用;当H>1,不合格,应查找原因,并追溯至已检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并将该测量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送相关部门检定/校准。当0.7<H≤1时,表明被核查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接近临界,须查找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包括增加核查次数)。

4.6.3.6采用约定的检测方法,对仪器设备进行稳定性考核

对一些较精密、价值较昂贵或庞大、笨重的仪器设备,短期内无法选择数件相同规格的或有证的标准物质,可选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样品) ,每隔一段时间(大约一个月) ,用该仪器设备对样品的特性进行一组n 次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y 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 组( m≥4) 。取m 组的测量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该仪器设备在该时间段的稳定性。该稳定性应小于仪器设备的扩展不确定度( k = 2) 或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对于不同的测量设备,应针对具体的仪器设备的各自特点,应从经济、实用和可靠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期间核查方法。

4.6.3.7自校方法

采用本部门编制的自校规程,对测量设备在校准周期(一年)的二分之一的时间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4.7期间核查的记录

期间核查的记录可按Q/XZJG214-24《测量设备期间核查记录》填写,并按上面公式计算,以可自行按测量设备的相关要求设计表格填写记录。 4.8期间核查的评价

期间核查结束后,对期间核查的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以下两方面:

(1) 根据核查的结果确定仪器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若核查结果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就要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然后重新进行核查,直至符合要求。

(2) 核查中存在哪些问题,并作记录,便于以后注意和改进。 最后对期间核查的所有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整理归档。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GB/T27025-2008/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计量内校实用技术培训讲义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办法(最终版)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通过对本公司检验测量设备的管理,保持所用测量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满足规定要求,避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所带来的风险。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用于认证认可检验测量设备的管理。2定义2.1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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