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紫荆一期(西园一期及东园)
编 制:审 批:编制时间:安 全 监 理 规 划
年02月
2017安 全 监 理 规 划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特征
(1)项目名称:华瑞紫荆一期(西园一期及东园)
(2)建设地点:郑州市丰硕南街以东,天元路南,新苑路以北。 (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万㎡ (4)建筑用途:住宅及商业楼
(5)结构类型:住宅:剪力墙结构;商铺、地下车库:框架结构 (6)计划工期:731 日历天
(7)工程质量目标:主体优质结构,其他精品工程
(8)工程特点:(主楼)CFG复合地基、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
2、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
(1)建设单位: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设计单位: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承包单位:河南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9、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项目安全监理机构成员:
成立以魏江华总监、张遂乐总监代表负责的项目安全监理机构,成员有元志义、李留根等。 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 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 2、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定监理部人员的安全监理分工和岗位
职责。
3、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审批专业监
理工程师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理细则。
4、 确定本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目标,建立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
目标管理体系。
5、 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及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
6、 有权建议撤消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职责和不合格分包单位
资格。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结合专业监理工
程师意见,审核签认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8、 检查监督本部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理工作,对不执行安全监理
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的人员进行督导。
9、 召开监理例会时,要总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
生产整改的要求。
10、 对参建责任主体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指出、并及时形成书面文件。 11、 定期组织监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12、 当发现工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及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也停止施工的,当即报告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由公司上报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对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理目标进行规划,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的目标划分系统。
4、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5、负责本专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
6、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7、根据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理实施情况作好安全生产监理日记,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理资料。
8、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理情况。 (三)监理员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1、负责检查、检测并确认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成品和半成品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计划投入安全生产的人力、物资、设备、施工机械等,对不符合计划投入的,要及时指出要求整改。 3、在旁站监理时,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立即要求整改,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4、每天坚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视,力求不放过任何安全生产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5、认真作好安全生产监理日记。 六、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盲目性、冒险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七、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中第三章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八、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