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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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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

变化

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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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变化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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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变化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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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0: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变化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变化12: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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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 [条文对比]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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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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