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
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助力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实际,着力解决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底子薄弱、意识不强、重视不够的问题。通过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培育工作,使中小学生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二、主要任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教育厅在全省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指
导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整体提升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广泛开展校园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活动平台,培养和提升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三、目标与步骤
到2025年,全省建成3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2020年至2023年,每年组织申报评定“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8至12所。
2022年至2025年,每年从试点满2年的学校中评出6至10所“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2)学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3)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培育工作; (4)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5)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6)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
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7)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省内外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2.示范学校评定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并有相关扶持措施;
(2)申报学校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且试点满2年; (3)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4)拥有一支能够熟练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5)制定较为明确、合理的课程计划,在合适的年级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
(6)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7)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8)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学研究工; (9)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二)审批程序
1.申报试点、示范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组成“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小组”,依据本工作方案对各市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评定,确认试点或示范学校。
3.对被确认的试点、示范学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批准文件。
五、支持措施
(一)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对试点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二)组织试点、示范学校相关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交流、对标学习活动。
(三)对试点、示范学校提供远程知识产权教育资源。 (四)为各试点、示范学校提供知识产权教育出版物。 (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六)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优先审查。
(七)对试点、示范学校参加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八)优先推荐试点、示范学校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负责
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培育、认定和指导;成立“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对试点、示范学校的评定及考核工作。
(二)根据工作安排,由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申报。在自愿申报、各市推荐和组织考评的基础上,确定试点、示范学校。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支持措施并组织实施,分阶段对试点、示范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各市(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方面的支持,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指导试点、示范学校设置知识产权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帮助学校培养知识产权授课师资。
(五)在试点、示范期内,各试点、示范学校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教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教学有师资、学习有课时、体验有平台、创新有激励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六)试点、示范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通过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考评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
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将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4个等级。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学校认定为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考核结果合格、良好的学校继续进行试点,并每年参加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试点学校资格。
示范学校不设期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示范学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4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示范学校资格。
(七)学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试点、示范学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