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分、子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限额定为 5,000 元;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个人劳务报酬、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交通费 、业务招待费等;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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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出纳应于每日下午 4:30 前将超限部分解交银行。大额现金的存取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四)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字或者超越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严格执行现金收支核算程序,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财务报销及支付凭证必须符合“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纳在收付完毕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字样。
(五)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入,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做到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六)财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严禁用白条抵冲
现金,不得因私借支现金,不得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管理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更不能挪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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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付款申请单》,由财务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提取。
(八)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现金要存放保险柜并且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将个人现金与公司现金混同放在保险柜。财务人员下班前应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情形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三)如公司因业务需要,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经办人员应先填写“工作联系单”,并写明开立原因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批,经批准后出纳安排办理。
(四)分公司、项目部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暂行规定
1. 原则上不允许分公司、项目部开设专有银行账户,如因情况特殊,
确需开设的,应将相应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开立。
2. 开立银行账户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开立银行账户的用途、
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银行账户的预计销户时间等。
3.银行账户开户押金暂定人民币20,000元整,账户销户后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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