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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一、严格车辆使用制度,必须在执行公务或工作需要才能使用执法车辆,做到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严禁无证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ktv和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和日常保养制度,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证照齐全;加强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
四、因违规被拍照、罚款等发生的费用由所驾驶车辆人员自理。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除保险公司理赔外,此外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理。情节严重的不得再驾驶执法车辆。
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六、需要送修或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所长审核,确定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金额,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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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所管辖区域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各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对配有专有驾驶员的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由他人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车辆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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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七、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
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