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其本人下井按照永贵【2018】77号执行,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和“双基”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全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督促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矿井的安全工作,监督矿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体系,健全群众监督管理制约制度。 4、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监察活动,促进矿井全面抓好矿井的安全生产。 5、每月下井按照永贵【2018】77号执行。深入现场检查、督促管理制度落实。
6、监督矿井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7、监督矿井足额为干部职工缴纳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 8、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矿井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9、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0、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1、未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2、矿井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四、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
10、组织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 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
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9、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其下井规定按照永贵【2018】77号执行。
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6、监督行业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主持作业规程的会审、审批。
27、按时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及“双基”会议、分管专业隐患排查会议,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28、认真落实“抓系统、系统抓”的工作要求,每月按时对分管系统“双基”进行考核。
29、每月对分管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价评估结果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