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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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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送审稿)》的说明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工商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的修改过程

工商总局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2012年3月,成立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小组。随后,成立了专题研究小组,对申请分割、声音商标、商标代理监管、商标专用权保护等11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2013年8月,在认真总结现行商标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商标法修改情况,经过深入论证和多次讨论,草拟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组织召开了工商系统,代理组织,以及企业、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的征求意见会。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12月,又书面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3个相关部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的意见。工商总局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和归纳,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条例修改的思路和主要任务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进行了必要调整,以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与商标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修改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商标法、提高工商履职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思路是以修改后的商标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

化、修改和完善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同时,为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体例上相呼应,并保持商标法实施条例本身体例结构的稳定,条例修改仍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条例修改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商标法,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细化商标法条款,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快捷简便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而且也有利于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修改完善现行条例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内容,将商标局、商评委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好做法、总结的好经验,通过条例修改使之转化为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关于总则部分

1.商标代理机构转送法律文件的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文件送达问题上存在困难:难以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并且无法在涉外商标案件中向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寄送后续商标法律文件。为解决上述问题,送审稿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转送商标法律文件义务的规定(第五条)。

2.商标法律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与此相适应,送审稿明确了当事人数据电文提交方式、提交日期的标准;完善了商标局、商评委电子文件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同时,送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邮寄递交、快递企业递交的有关规定。现行条例关于商标局、商评委邮寄送达文件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引发大量争议。因此,送审稿还明确了邮寄送达的推定送达(第九条、第十条)。

3.不计入商标审查与审理时限的情形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以及评审等程序规定了审限。总体来看,各有关审查时限较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商标局、商评委法定审限内不作为

的行政违法行为,送审稿规定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等客观需要的非必经程序不计入审限的情形(第十一条)。

4.期间计算

期间问题是商标注册程序的重要问题。商标法和现行条例均没有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期间。为了方便当事人计算期间,送审稿增加了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二、关于商标注册申请

1.声音商标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送审稿相应规定了提交声音商标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2.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要求

现行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该条款表述不准确且适用范围仅限于“申请商标注册”。为解决这一问题,送审稿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时,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3.商标申请受理的条件

商标法及现行条例没有对商标申请不缴费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商标局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处理此类申请。为解决这一问题,送审稿明确将缴纳费用作为商标申请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第十八条)。

同时,现行条例没有规定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其他商标申请事宜的受理条件,实践中无法可依。为此,送审稿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第十八条)。

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工商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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