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称学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学校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缴齐当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到校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