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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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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13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8 【实施日期】201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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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和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在做好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基础上,增加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和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的监督和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研究和拟订全市水利、农村水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等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防洪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取 2 / 4

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水文部门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涉水(含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依法协调、处理涉水事件和纠纷。

(七)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工作,开展水务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拟订水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按规定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行业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审查大、中、小型水利和编制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农村水电和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协调工程的监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本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并对依法征收河道、河堤、滩涂占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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