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深劳社[2007]6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5.1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劳社〔2007〕61号 2007年5月13日)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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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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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2007]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5.13【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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