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作为废标处理。本工程在计算上述费用时所采用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5.94%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分析清单。
13.8为了方便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评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在各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填报“人工费”和“机械费”两栏。
13.9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分析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增删其中的项目,也可以对不发生的项目以“0”报价。
13.10其他项目费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招标人部分的项目如预留金,按招标文件中清单编制总说明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投标人部分的项目如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踏勘现场费、工程保险费,投标人按工程的实际需要报价,对不发生的内容以“0”报价。对实际将要发生而不报价或以“0”报价的项目视作优惠。
13.11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涨价等因素而预留的金额。项目所需金额由招标人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
13.1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
13.13零星工程项目费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用表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零星工程项目费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如招标人未列出上述零星工作项目的内容,投标人不必填报。
13.1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出的编码、材料(设备)名称和计量单位报价。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
13.15某些材料(设备)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材料(设备)暂定单价,投标人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按暂定价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主要材料(设备)有暂定单价的项目,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得低于暂定价,否则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报价,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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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成品项目或工作内容尚不能完全明确的项目,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该项目的暂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按该暂定综合单价报价,否则将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13.17除非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数量、规格、品牌和苗木种植要求进行报价。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修改,或有工程量清单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将作废标处理。
13.18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标准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另计)。本工程的规费和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中仿古建筑和园林工程取费费率计取(其中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不作为规费的取费基数)。本工程的规费按5.85%计算,税金按3.513%计算。规费、税金不得竞争,否则作废标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13.19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由中标人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再提交。其他报价表、分析表则全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3.20报价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以及《杭州市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等作为参考,由投标人经市场调查后自主组价。
13.21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价与单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人应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须知第15.5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5.2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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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拒绝。
15.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尽快无息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15.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2.2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23.1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5如中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拒绝接受投标文件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 (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6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说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甘共苦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密封袋必须有内外两层。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 写明招标名称; (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 工程名称:
b、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2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外层密封袋封口处只加盖密封章。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址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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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达后,不得借故撤回,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修改补充投标文件有效。
18.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开 标
19.开标
19.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19.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19.3本工程开标时,已经通过招标人资格审查的各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准时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字确认。否则,作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若因身份证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可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代替,其他证件不予认可。
19.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9.2款规定; (2) 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
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标价和
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9.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9.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评标与决标
20.评标
20.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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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负责。
20.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园林绿化工程技术、经济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和招标人代理组成。
20.3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符合性进行初评,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在下列情况下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的;
——开标时项目经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时出席开标会议的; ——委托书或委托人不符合要求的; 在下列情况下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出席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的;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20.4需要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询标,投标人授权代表、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到场接受询标,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答复。询标记录经双方审阅后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0.5评标委员会在审标、询标的基础上,根据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投标报价二部分进行分析评议,并采用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标办法详见本投标须知附件。
20.6根据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人。 20.7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拒交履约保证金或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0.8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侯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招标人对决标结果也不作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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