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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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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当事人条款

起草该条款应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完整性,当企业名称较长时,经注明还可以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其营业执照标明的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地为准,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该户籍地不同的,可以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

标的必须要明确具体。不能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四)质量条款

质量验收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以及按抽样验收。

(五)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押运费等)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

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

相关知识点补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  敎育 网

②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提示:(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

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5.定金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提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或者 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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