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或者一次接触大量毒物引起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反复进入人体引起的中毒为慢性中毒;介于急、慢性中毒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
十七、苯中毒有哪些疾病症状?
苯中毒是指在苯的生产或使用中,由于吸入高浓度苯蒸气或长期吸入低浓度苯蒸气而引起粘膜刺激症状、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造血系统症状为主的急慢性中毒。
接触苯的主要工业有煤焦油分馏、石油裂解生产苯、用苯作原料的化工生产、用苯作溶剂和稀释剂的橡胶、油漆、制鞋作业和实验室等。
早期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睡眠不佳、记忆力减退等,轻者出现牙龈、皮下、粘膜等处出血,女工月经量增多,经期紊乱。不及时就医,可发展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此时,病人头晕加剧,虚弱无力,健康状况急剧下降, 出血范围扩大,病情加重,如不及时采取治疗措施,预后较差
十八、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粉尘。
金属性粉尘:如铅尘;无机粉尘:如水泥尘。 2、有机粉尘。
非金属性粉尘:如矽尘;人工植物性粉尘:如木尘、茶尘等;
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等;人工有机粉尘:如染料、农药等。
3、混合性粉尘:是指在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无机和有机两种类型的粉尘。
十九、如何预防电光性眼炎?
电光性眼炎多由于工作时末戴防护镜引起。眼部受到紫外线照射后6-8小时发病,双眼有异物感、疼痛或烧灼感、怕光流泪以及结膜充血,轻度病人在数小时内症状达到高峰,6-8小时后逐渐好转,2-3日内痊愈。
电性眼炎可用0.5% -7%地卡因滴眼,采用冷敷,并用抗生素眼药水滴眼以防感染。也可用新鲜人乳或牛乳滴眼。
防止电光性眼炎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电焊、气焊工须戴防护面罩,辅助工应戴防护镜。电焊作业场所设置防护屏,防止紫外线对周围场所的影响。
二十、什么是职业性皮肤病?
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各种急、慢性皮肤及其附属器(毛发、指、趾甲)的疾病,称为职业性皮肤病。常见有:皮炎、湿疹、痤疮、毛囊炎、灼伤、溃疡、角化过度、皲裂、色素改变,疣状赘生物、肉芽肿等。
二十一、劳动者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车间工作岗位的有害因素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
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所从事职业的禁忌症。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刺激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患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主要损害神经系统的毒物的作业,如金属、类金属、有机溶剂、有机磷农药等。劳动者就业后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损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劳动者必须学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措施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它可以防御职业病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毒)口罩、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4、劳动者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职业病预防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劳动者必须养成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勤洗手,下班后更衣、洗澡沐浴等好习惯。
5、保健膳食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保健膳食可强机体抵抗力,保护受到毒物损害的靶器官和系统,发挥某些营养成分的解毒作用。
二十二、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代为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十四、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五、职业病公告栏如何设置及公布那些内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近视表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十六、对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设备有哪些要求?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十七、劳动合同中对职业病危害有什么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十八、职业病防治负责人是谁?对其有何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应进行什么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项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十九、用人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