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为规范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企业营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节 营销方式及购煤单位确定
1、营销方式有三类:煤矿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零星购煤。
2、坚持“先合同,后运行”,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须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须提供符合购煤资格的合法有效资质,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初审,营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订合同。零星售煤须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同意。
3、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购煤单位的管理,并应制定购煤管理办法。
第三节 煤炭价格控制与管理
1、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应“灵活、及时、价格合理、以销为上”,在煤矿允许的限价范围内及时灵活调整煤炭价格,确保煤炭的正常销售。
2、调整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或煤炭质量情况,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拟报方案,经销售分管负责人初审,并报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组织半数以上矿委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3、经研究调整后的价格,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的名义下发通知,并送办公室统计处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科。
4、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供应固定用煤单位时,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应及时掌握送货单价和根据热值的变化,核定煤炭价格,全面掌握营销情况,煤质或市场有重大变化时及时报销售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法定代表人。每批次结算情况分批次及时报告。
6、存煤或劣质煤处理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拟报方案,总值5万元以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5万元以上的由超过半数的矿委会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第四节 煤款收退管理
1、煤款原则上采用“公对公”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并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对来款单位、日期、金额作出登记与核对,并通知煤炭销售人员,同时办理好来款确认手续。
2、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须经销售负责人、矿长或法定代表人同意,按相关程序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审查确认无误后办理财务手续,并与煤炭销售人员办理来款确认手续。
3、销售人员应逐车核算各购煤单位的煤款、余额情况,不得赊欠。每班应结算各购煤单位当班的煤矿款余额,并与接班人办理好交班确认手续。每月25日—28日与财务和资产管理科结算当月销售账目。
4、购煤单位煤款余额须退款时,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算,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共同复核,报销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节 票据管理
1、增值税发票
(1)、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申购、开具、保存和管理。
(2)、严格按《增值税管理条例》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上当月发票当月开具,做到单位、财、物、价、量一致,严禁虚开,谁虚开谁负责。
(3)购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单位委托人申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实审定,销售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批同意,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开具并如实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2、过关票
(1)、过关票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购买,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领发、保存、使用和管理。
(2)过关票做到“一车一票”,由销售人员完善每车过关票使用登记手续和过关联收回登记手续。
(3)、购煤车辆出关过关票数量超过煤矿当车销售数量100千克以上的,超出数量部分的煤款在该购煤公司的煤款中扣除,由销售员按该购煤车辆煤价收取煤款。
3、销售票据与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