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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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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

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208号 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

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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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

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五)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时,若当事人无能力履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由当事人与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履行协议,所需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二、与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工作, 2 / 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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