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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 合 伙 协 议 书
合伙人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合伙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2017 年 2月20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待定)止。
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具体额待定,需要垫资时,合伙人采用现金出资方式共同出资垫资,各合伙人出资
额按照所需垫资总额的4:3:3的比例分配(其中?占比40%,?占比30%,?占比30%)。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合伙人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按各合伙人现金出资比例为依据分配。使用营业额按月发放各合伙人工资,三人工资都暂定为4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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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余分配:三人按出资比例(其中?占比40%,?占比30%,?占比30%)分配,分配时间采用每半年分红一次,时间定为每年1月及7月分红,其余时间按月发放工资不分红。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按各合伙人现金出资比例为依据由三人分别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并且经过三方合伙人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损失的赔偿。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三方合伙人同意由 担任合伙公司的总经理。 三方合伙人同意由 担任合伙公司的副总经理。 三方合伙人同意由 担任合伙公司的总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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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过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三方签署。合伙人负责具体事务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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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一式 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三方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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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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