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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对于本工程施工现场不再使用的剩余物资,应由领用单位及时整理并负责向项目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物资退库手续,退库单据用红色笔迹在出库单上填写退库记录。
7.2物资采购员在办理完现场物资退库手续后,应及时跟供应商取得联系,尽快将已办完退货手续的物资运出施工现场。 8物资退货管理
8.1与物资需用计划规格型号不符、进场验收不合格或材料取样复试不合格的物资,应及时与供应商办理退(换)货手续。
8.2对于工程实体消耗剩余物资,应优先考虑与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减少项目的成本损失。
8.2.1项目部对项目上剩余的包装完好且具备再次使用价值的物资,由项目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联系,按货物原值退回供应商; 8.2.2对包装损坏但具备再次使用价值的物资,可采取两种办法处理: A.与供应商协商,折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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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留给业主的物业,作为保修期内的维修备品。
8.3与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时,应用红色笔迹在《验收入库单》上填写退货记录,双方各执一份,物资采购员将退货单原件寄回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 8.4对未办理结算的物资需要退货,应将退货数量和价款计入供应商当期结算和总结算;对已经办理完结算手续的物资需要进行退货,应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退货价格,从待付款中扣除,如待付款额度小于退货款,以退货款抵消待付款,并由供应商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我方财务支付差额。 9物资盘点
9.1项目剩余物资确认及处置申请
9.1.1剩余物资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结束及交工后剩余的、本项目不再使用、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非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及项目部购置的租赁使用类物资。
9.1.2对需要进行变卖处置的工程剩余物资,项目部应填写《物资处置申请表》,并将剩余物资整理码放,并将《物资处置申请表》、物资处置报告和剩余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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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上报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认定和审批。对具有调拨使用价值的剩余物资严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9.1.3项目对无调拨使用价值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进行变卖处置前应由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申请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必要时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置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9.2废旧物资确认及处置申请
9.2.1废旧物资是指各类物资经过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该物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再利用价值很小的材料、工具。如: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和非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的下脚料、损毁严重且无法修复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和租赁使用类物资、废旧的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9.2.2废旧物资处理前,项目部应向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物资处置申请表》、废旧物资清单,经大项目部相关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处置。对作为垃圾处理、作为废料回填或掩埋的物资应由项目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记录其状态和数量,经项目部相关部门确认、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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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物资调拨管理
10.1由需用调拨物资的项目部向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物资调拨申请表》,经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
10.2公司有评估指导价的物资,按指导价进行调拨。无指导价物资由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调出和调入单位意见,协调不成由大项目部相关部门派人进行现场评估,编制《物资价值评估评审表》,确定调拨价值。评估价值未确定前不得影响物资正常调拨使用,调入和调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大项目部主管部门工作。
10.3物资调拨双方应在物资调拨的同时办理《物资调拨单》,并将调拨物资的材质证明、采购文件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书面移交调入单位。 10.4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等费用由调入项目按实际发生承担。 11物资处置管理
11.1项目物资处置是指对项目的剩余没有再次使用价值的物资和废旧物资经大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项目进行变卖、掩埋或作为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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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物资处置申请表》经大项目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物资处理,处置完成后将《物资处置记录》报大项目部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11.3对作为垃圾处理、作为废料回填或掩埋的物资应由项目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记录其状态和数量,经项目部相关部门确认、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1.4项目部在物资变卖处置前应收取收购单位一定额度的押金,押金数额应大于拟处置物资的处置价值。
11.5物资处置完成后,应将处置款上交公司财务部。
12物资出场管理
12.1物资出场严格执行项目门卫管理制度,填写《料具出场申报放行单》,注明退场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料具所属单位、经办人、车号,必要时可另附物资明细表。
12.2项目自有物资出场除要求项目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要材料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现场经理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放行。已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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