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协议
合同编号:
XXX销售有限公司
仓储协议
甲方:XXX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XXX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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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储 协 议
甲方: XXX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
乙方:XXX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XX 地址:XX
甲方为扩大其商品车仓储面积,需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临时性厂外场地的仓储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场地
1.1 仓储标的物是甲方销售的商品车及其它用途车辆(以下称仓储物)。
1.2 双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位于 XX工业园1号与2号 仓储场地;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仓储场地总面积为116667m2 ,其中1号仓储场地面积为86000m2,2号仓储场地面积为30667m2,。
1.3乙方保证有权将该场地作为仓储场地提供给甲方使用或已获得有权将该场地作为仓储场地的所有相关许可。 第二条 存储期限
2.1 存储期限为:1号86000m2仓储场地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号30667m2仓储场地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2.2 本场地的功能为甲方存储仓储物的仓储基地。如甲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因转变功能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3.1服务费用包括仓储费用及倒运费用。仓储费用为包干费用(不含财产险费用),其中包括场地租金、仓库日常管理、24小时保安监护、仓储物发运倒运等服务,以及租赁期内该存储场地的临时水电、垃圾清理及配备消防设备器材的费用。倒运费用是指待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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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或待发运车辆从甲方位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发车中心库区地跑移动至本协议约定的仓储场地所产生的费用。除仓储、倒运外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它服务,费用另议。
3.2每月仓储费用(按6%税率计算):¥151.1万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壹仟元整),其中,固定投入及业务管理费用:¥126万元/月(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整每月),人力费用:¥25.1万元/月(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整每月);其中人力费用包括:管理费及税金:2.55万元/月(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仓储主任1名,标准为:¥16111元/人/月(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每人每月);出入库单据员2名,标准为:¥6545元/人/月(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每人每月);现场单据核对人员2名,标准为:¥6545元/人/月(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每人每月);场内出库司机10名,标准为:¥6545元/人/月(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每人每月);保安18名,标准为:¥6545元/人/月(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每人每月)。管理费及税金:每月依乙方实际投入并经甲方确认的人员结算人员费用。
3.3 倒运费用为:¥17.8元/台(人民币壹拾柒元捌角每台)(按6%税率计算),每月以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倒运车辆出库单据为计算凭证。
3.4甲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临时水电、垃圾清理及配备消防设备器材的费用。前述消防器材在存储期满后10日内或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由乙方如数归还甲方。
3.5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每月月底28日前(如遇法定假日、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当月的仓储费用结算发票,由甲方审核、批准,报送甲方的财务部门,于次月15日前结算完毕。 第四条 乙方责任范围
4.1 乙方负责仓储物的出入库管理、仓储管理等工作。 4.2 乙方负责为甲方驻库代表提供临时性工作场所。
4.3 乙方负责仓储物储存期间的安全,对于仓储物的丢失、损毁、污染等情况,除保险赔偿范围外,由乙方承担买断、换件、维修等费用。
4.4 乙方负责仓储场地的消防安全。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甲方提供的消防设备器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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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乙方负责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清点、检验,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甲方反馈,无异常反馈或未及时反馈则视为仓储物入库状态完好。
4.6 乙方必须完全执行甲方对仓储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4.7 乙方负责将仓储物从株洲工厂到仓储场地的倒运及外库商品车的发运。 4.8 乙方按照与第三方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定期支付仓储库租赁经营期间的直接及间接费用。
4.9 乙方知悉本协议约定的仓储场地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与提取仓储物有关的各项工作。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
5.1 甲方负责仓储场地的消防设施的采购。
5.2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 5.3 甲方负责提供仓储场地内车辆提取人的备案资料及有效单据。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协议,但因乙方未获得出租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两处仓储场地的许可或乙方无权提供该等仓储场地供甲方使用的,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一方需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解除。
第七条 仓储物的财产险由甲方负责处理,财产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均由乙方负责。如发生事故,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险报案、提供保险索赔资料,并协助甲方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取证、索赔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所有仓储物的安全,仓储物出现一切损失时,乙方必须及时足额赔偿(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第九条 本协议约定的相应存储场地存储期限期满前15日内,甲乙双方就延长存储期限达成书面一致的,则甲方继续使用该仓储场地,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继续适用,存储期限至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提出终止使用该存储场地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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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相应存储场地存储期限期满前15日内,双方未就延长该存储场地的存储期限达成书面一致的,则甲方对该存储场地的使用将终止,其程序是: 10.1 甲方在终止使用相应存储场地后5日内收回存储于该存储场地的所有仓储物。 10.2 乙方提供仓库账本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结清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应交付对方的所有款项,双方于终止使用的存储场地上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发生地震,山洪,台风,战争等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十二条 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和保险取证工作,防止经济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双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此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XXX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XXX物流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2014年 月 日 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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