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项目研究有关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为满足科研试验的温室、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差旅交流费是指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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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各级财政预算已安排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除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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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费用是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核定比例不超间接费用的50%。项目承担单位列支的在编且参与该项目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一)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采用事前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在项目立项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部门预算或省科技厅与财政厅共同会签的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计划安排意见全额拨付。
(二)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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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三)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经费核算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单位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调整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部门预算及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任务书确定的用途、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总额调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需要调剂的,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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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验收(结题)时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
(一)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并且其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结余资金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公开制度和管理权限以及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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