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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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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项目总经费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备案。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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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科技厅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负责人申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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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提出“通过验收”、“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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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验收”: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专项项目,完成任务书明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四)不配合验收工作;

(五)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进行验收结果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及时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相关成果登记并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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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省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三)人员及公用经费预决算依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预决算编制方案进行编制。编制程序为各预算单位申报,省科技厅初核、汇总,报省财政厅核定。

(四)资金使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决算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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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

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等。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第十九条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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