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8号)和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下称“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是我省省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专项用于省属科研院所及所属的财政差额拨款科学事业单位的相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是为提升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科研条件工作发展而设立的研究专项,主要支持科研院所开展行业优势领域研究、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人才培育和产业化发展等。
(一)行业优势领域研究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在各
1
自行业优势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和技术优势,符合行业长远发展规划,能取得重大突破、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一定三年,科研院所应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在保证重点项目按质按期完成的基础上,申报其他一般项目。
(二)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平台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科研基地、实验室、研发中心、科学网络平台、科学数据库、科技文献期刊和实验动物资源建设等内容。
(三)创新人才培育支持科研院所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产业化发展项目加快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新技术、新品种应用推广。重点支持林下经济、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项目。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聚焦科研院所优势领域,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2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过程监管,实行绩效评价机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明晰权责,放管结合。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和经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各司其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及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验收和日常监察工作。根据省财政预算批复,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科技厅制定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及申报指南。负责审核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安排预算资金。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适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发布《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
3
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 申报原则: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结题或验收以前不得申报当年度项目;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七)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 2.《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应评审活动。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审查。
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
4
项目将进入科研院所研发专项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评估)、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出优先立项、可立项和不可立项的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