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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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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

税种及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81 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 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 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 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 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 号) 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 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9年 1月1 日起施行 )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 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 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 总署关于进口种子、 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 [1997]3l 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 林业、 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 环节的增值税; 改良种用的马、 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 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9]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

可以按 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81 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 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 225号)第十 三条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 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 [1988]37 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 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

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 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 业所得税,是指:(一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 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

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 殖、内陆养

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

(财农便

[2009]20l 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

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30 号)规定: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 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9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 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免征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 答复(财农便

[2009]201 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 于一般企业的规

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 税暂行条例》 (1988年11月 1日起施行, 2006年 l 2月 31日修改)第 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9]44 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 地,不征收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 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直接为农业 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 地、养殖水

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 [1997]52 号 )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承受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九、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 可

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 [2004]66 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 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载重量不大

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 2010 年度种子

(苗) 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 税[2010]11 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

科 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 驴、牛、猪、羊、家畜、 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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