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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_T2373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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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

2009)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5.12

发布,2009.9.1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4

3.术语和定义

4.总要求

5.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 6.设施与设备要求 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8.人员要求

9.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0.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11.食品标识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爱进、刘文、许建军、金东海、张立平、李庆文、高胜普、吉文、谢启军、刘运富、刘丽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2 / 4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5.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5.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5.3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5.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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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_T23734-200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12【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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