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ⅩⅩ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科教兴国事业进展,知足广大群众同意教育培训的融资需求,规范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同意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预备同意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般助学贷款以担保作为主要贷款方式。
第四条 经授权的ⅩⅩ银行经办机构(简称贷款行),都可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介绍人和贷款见证人制度。贷款介绍人是指高等院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形;负责成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紧密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形。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学生证》; (三)道德优良、学习认真;
(四)同班同窗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五)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向贷款行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ⅩⅩ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年。
第十条 中央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学生的50%贴息别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余50%由借款人承担;地方财政贴息办理具体事宜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贴息部份结息方式可灵活掌握。各分行每半年度向总行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贴息并下划一级分行。
第十一条 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能够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能够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肯定。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独设立台账,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经办行要及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及业务统计表,按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拨付汇划手续,落实免征国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