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6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09 【实施日期】200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 1 / 2
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第二年生活费
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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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6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9【实施日期】2003.12.09【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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